最近本人在网上看到了一封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回复摩托车爱好者的一封“回复函”。
在这封信函的第一条答复中,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告知当事人,我国没有任何不允许摩托车上高速的法律。而且主动承认了,虽然福建地方法规规定了本省高速禁摩,但是无效的。因为这规定与“上位法”相悖!
在这封“答复函”中,落款的红色公章是国有企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信内也提到的省信访局,省政府和省公安厅。这些部门都在“禁摩限摩”问题上有着很重要“话语权”。他们这次的表现迅速、简洁、有担当。回答摩友问题时更是一针见血,没有说官话打太极。这一点被广大网友点赞!
随后本人也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的内容,摩托车被认为是机动车。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的内容,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只要符合:
第八条:除驾驶员外不能载人;
第十一条:行驶时候的时速大于等于60码,小于等于80码;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最右侧的道路行驶。
除此之外还要求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员的证照齐全。虽然该法令在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号已被公布废止,但我省公布的《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也并未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得到这样一些基本看法: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是准许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但有三个限制性条件,即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必须戴头盔、不得载人。
二是地方性法律明确表示准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很少,许多地方性法规则采用规避的方法不讨论这个敏感问题,相当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则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大部分网友都认为这是地方政府“以禁代管,庸政懒政”的表现,具体如下:
解读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没有授权性规定。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应当认定无效
依照《*******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立法法》:“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理解的话,这些地方法规应当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互联网上也有多家媒体对相关问题也进行过采访报道,得出的结论都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行驶的。
因此,我想问问在黔西南州内满足以下条件后,摩托车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
1、除驾驶员外不能载人;
2、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员的证照齐全;
3、带好护具和头盔;
4、摩托车排量达到250cc以上;
5、行驶时候的时速大于等于60码,小于等于80码;
6、在高速公路最右侧的道路行驶。
在这封信函的第一条答复中,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告知当事人,我国没有任何不允许摩托车上高速的法律。而且主动承认了,虽然福建地方法规规定了本省高速禁摩,但是无效的。因为这规定与“上位法”相悖!
在这封“答复函”中,落款的红色公章是国有企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信内也提到的省信访局,省政府和省公安厅。这些部门都在“禁摩限摩”问题上有着很重要“话语权”。他们这次的表现迅速、简洁、有担当。回答摩友问题时更是一针见血,没有说官话打太极。这一点被广大网友点赞!
随后本人也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的内容,摩托车被认为是机动车。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的内容,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只要符合:
第八条:除驾驶员外不能载人;
第十一条:行驶时候的时速大于等于60码,小于等于80码;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最右侧的道路行驶。
除此之外还要求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员的证照齐全。虽然该法令在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号已被公布废止,但我省公布的《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也并未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得到这样一些基本看法: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是准许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但有三个限制性条件,即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必须戴头盔、不得载人。
二是地方性法律明确表示准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很少,许多地方性法规则采用规避的方法不讨论这个敏感问题,相当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则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大部分网友都认为这是地方政府“以禁代管,庸政懒政”的表现,具体如下:
解读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没有授权性规定。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应当认定无效
依照《*******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立法法》:“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理解的话,这些地方法规应当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互联网上也有多家媒体对相关问题也进行过采访报道,得出的结论都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行驶的。
因此,我想问问在黔西南州内满足以下条件后,摩托车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
1、除驾驶员外不能载人;
2、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员的证照齐全;
3、带好护具和头盔;
4、摩托车排量达到250cc以上;
5、行驶时候的时速大于等于60码,小于等于80码;
6、在高速公路最右侧的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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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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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报道网址是http://qxn.gog.cn/system/2015/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