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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
2、凡是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
3、通过交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的经营权,其经营期限已到期的,按照行政审批管理,不得转让;
4、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可依法转让。转让时,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向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受让者的使用期限从转让者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计算;
5、对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