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4月7日上午10:30在凤冈县城内因办点私事停车(无停车位),我刚下车人还未离开现场,就被在场的交警处罚罚款150元,我当时接受了处罚,但我后来认真查看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交警处罚依据理由不足,特别是违法内容“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纯属无中生有,我当时一直在现场,有证人可出面作证,同时对我所说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我后来去找了交警,他给予的答复是处理结果已经上网了,无法纠正。请问此行为是不是交警违规操作,我该不该接受罚款,错误处罚上网后真的无法纠错了吗,我如何通过相关程序维护我的正当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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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帮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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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您当时是现场处罚,并且签字认可,按照规定,交管部门不能随意撤销,但是如果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实当时是交管部门录入错误,可以向处罚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处罚机关不能受理,建议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有问题,找交通帮,感谢您的关注!
参考相关规定:
《贵州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 消除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消除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办人对申请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消除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审批材料交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存档;
(四)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消除违法行为记录。